(一)统一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具体执行政府制定的采购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收入采购达到我区集中采购目录起点金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